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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办法及提交评审表的通知
各参展企业:
根据商务部有关《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地区 |
企业类型 |
金额(万美元) |
沿 海 |
流通型 |
150 |
非流通型 |
75 | |
中部及东北 |
流通型 |
75 |
非流通型 |
40 | |
西 部 |
流通型 |
40 |
非流通型 |
20 |
(二) 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四)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一)、(三)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二、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请已在广交会网上系统申报展位的企业,填好《广交会广东省交易团珠海分团参展企业申请展位评审表》(详见附件1),并把表上所填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1份,于8月26日前交到商会展览部或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评审。
广东省交易团珠海分团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邓泽萍、 李洁 联系电话:2159876、335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