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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经贸(发)局,市属有关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外经贸厅、经贸委《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外〔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财政、外经贸、经贸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所属企业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其中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属企业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申报;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直接向市财政局、经贸委申报。
三、2007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15日,以后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2:附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