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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文)的有关规定,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如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退回出口企业,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请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尽快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珠海国税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二00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