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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三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通知
一、本次分配中,对输美200/301、222、229、352/652、359S/659S、363、443、447、619、620、622、345/645/646、666类实行业绩分配。
二、根据各类别分配总量(附件1)、企业各类别2007年1-12月出口业绩(可参见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和第二次业绩分配公布业绩),并按照《办法》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可申请量(附件2)。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可申请量须大于等于各类别规定的最低可申请量(附件1),如各企业相关类别最高可申请量低于该类别规定的最低可申请量,则该企业该类别可申请量为零。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2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的数据,对因以下三种情况: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而需合并可申请数量的,须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可申请数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1月13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受并上报电子数据)。
四、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将作为各地签证机关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五、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出口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六、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七、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业绩分配总量、最低可申请量
2、企业各类别最高可申请量(网上查询)
3、分配类别M1 M2(网上查询)
商 务 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