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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各经济功能区外经贸局、财政局:
《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办[2008]68号)已经市政府同意下发执行。为进一步规范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保持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08]6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是指根据珠府办[2008]68号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本市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08年、2009年一般贸易出口超过100万美元(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
第五条 凡在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与上年同期相比出口额有增长的企业,均可享受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资助。
第六条 符合第四、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同比增量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申报期内把申请资料报送到市外经贸局。
(一)申请方式
分三个阶段进行:
1、2008年11、12月合计增量部分,受理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前;
2、2009年上半年增量部分,受理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前。仅限于2009年上半年一般贸易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并且上半年出口额已超过2008年全年的企业,其下半年增量部分奖励在第三阶段申请;
3、2009年全年增量部分,受理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前。对同一企业分上上半年和全年申请的,已奖励部分不重复计算。
如果企业在对比基期(2007年11-12月、2008年上半年和全年)的一般贸易出口额为0,则该时段的基数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填写好的《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申请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审批与拨付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资金的审核,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计算资助金额,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期审核并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审定、拨付,符合支持条件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助款拨付到企业。
第十条 企业收到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核查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的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