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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企业:
为积极应对今年以来我市外经贸发展的严峻形势,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经市政府批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件: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
附件:
珠海市稳外贸促增长扶持政策
一、2012年11-12月份对我市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市财政按同比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1-10月份继续按《珠海市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征退差资金管理办法》(珠外经贸[2009]28号)执行,全年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不重复计算。
二、2012年继续执行《珠海市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珠外经贸[2009]50号),按此规定和省相关政策,由省市财政对我市进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全年所获市级补贴不超过30万元。另外,小微企业按政策可获得省市财政实际缴纳保费100%的资助。
三、安排1000万元出口退税质押金,提高进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效率。市国税部门对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先行从质押金中办理退税,同时进行单证征询,待单证征询完成后,企业退税款补回质押金,质押金于2013年清算后收回。
四、按照《珠海市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贸信[2012]1148号),企业以出口退税单为抵押获得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具体比例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
五、按照《珠海市扩大进口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贸信[2012]1145号),企业进口符合国家、省和市鼓励类进口目录的设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市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具体比例视企业申报情况而定。其中今年11月-12月期间新增进口可获得优先资助。
六、对仓储和转口贸易给予奖励。在2012年11月-12月期间完成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仓储和转口贸易企业,由各区财政对其增量部分按照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市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给予各区补助,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于仅单项进口、未出口的企业,各区财政对其增量部分按照每进口1美元给予0.015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2012年11月-12月的奖励申请由各区科工贸信部门受理,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科工贸信局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
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自
八、在今年11月-12月期间为我市外贸进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进出口企业,可优先申请2013年省市各类外经贸扶持资金。
九、除特殊说明外,本政策执行时间为
十、本政策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