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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管理问题的问答

发布时间:2005-03-17 09:49:0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1、 我国实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目的是什么?

  答: 目的是为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向出口经营者发布纺织品出口预警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的依据,以避免企业被反倾销。

  2、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主要依据是:(1)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2)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1号关于对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调整的公告;(4)商务部外贸司纺E函(2005)25号。

  3、哪些商品出口需要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答: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1号关于对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调整的公告,对目录所列商品(共有210个商品编码)自2005年3月1日起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口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4、哪些企业有资格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答: 具有独立进出口经营权和通过年检合格的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

  5、经香港转口问题怎样理解?

  答: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函(商务部外贸司纺E函[2005]26号),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将经香港转口事宜明确如下:
    对出口香港的相关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在报关前须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具体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1)凡最终目的地为香港的;或者最终实际消费地为欧盟和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货物运抵香港并发生商业性交易的,需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香港”。
    (2)凡最终目的地为欧盟和美国并经香港转口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欧盟”或“美国”。
    (3)对在香港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未在港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且最终目的地为非欧盟、美国的国家或地区的,无须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6、填报海关报关单运抵国时要注意什么?

  答: 根据海关总署通关指南《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六条: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运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运抵国(地区)填报。

  7、OPA方式出口是否需要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答:(1)根据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适用于所有贸易方式下对全球或者重点国家、地区的出口。”(2)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1号关于对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调整的公告,对目录所列的涉及OPA方式出口的六个商品编码:6117900032、6117900034、6117900042、611790044、6217900024、6217900034的商品不再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除这六个商品外,其余《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210个的商品如果涉及OPA方式向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出口,仍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

  8、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证适用的贸易方式有那些?

  答: 根据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体监管方式共计九种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保税工厂、边境小额、其他贸易。

  9、如何完成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答:(1)、出口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前,应到发证机构办理用于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2)、出口经营者网上申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时,应登录许可证局网站,点击网上企业申领链接,进入许可证网上申领平台,点击“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系统”,根据出口合同内容,按要求如实地在线逐项填写、保存、上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电子数据。
    (3)待在线获取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和“已打印”的信息后,企业将已有反馈信息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请表打印、盖章,并持《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文件到我厅办事大厅或新增的属地市外经贸局打印点递交纸面材料,发证机构受理后按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发放许可证。

  10、领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要提供什么书面材料?

  答: 出口经营者须凭在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申领系统中打印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和签字盖章的“对外经营者保证”联以及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领取《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第一次领取证书还应向发证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年检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材料(新设企业除外);
    上述材料在备案后如发生变化,出口经营者须及时向发证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文件材料。

  11、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工作日有何规定?

  答: 我省为纺织品出口大省,出口企业申领许可证数量非常巨大。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专门为我厅下发了《关于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签发时间要求的函》【商配管函(2005)19号】,同意我厅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制定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暂行)实施初期,可以按照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发证机构受理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自动许可证申请后,在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12、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少?

  答:《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13、什么是“一证一批”和“一证一关”?

  答:“一批一证”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即;一份许可证对应一份出口合同,报关一次后许可证自动失效,许可证证面数量若有剩余,则企业应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退证手续;“一证一关”指《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只能填报一个海关,并只能在这一个海关报关。

  14、纺织品自动出口许可证可以更改吗?

  答: 出口经营者可以对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撤销、删除等操作。如需对已上报的申请表内容进行更改,应在申请被审核通过(生成许可证)之前通知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即将申请表退回,出口经营者可在线修改申请表后重新上报。发证机构审核通过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申请不能再更改,如有变更事项,须先领取该证,再办理撤换证手续。

  15、如何办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退证与核销?

  答:出口经营者已领取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如未使用或已失效,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做删证处理;如已使用报关一次但仍有余数需冲减,应交回正本(第一联单)给发证机构做核销处理。

  16、填报申请表时出口商和发货人不一致可以吗?

  答:可以。但出口商和发货人均要求有进出口企业13位代码。

  17、申请表允许填报多个商品编码吗?

  答:不行。《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第11栏的商品和商品编码显示在许可证证面上都是唯一的,即要求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商品编码。

  18、《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下的纺织品商品代码是多少位?

  答: 《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下的纺织品指10位商品编码的货物
    该10位编码亦可在《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05)中查找到。

  19、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何规定?

  答: 对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20、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来料加工企业怎样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1)可以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该项下由代理进出口企业代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第一项和第二项可以填写该代理企业的名称和编码,并由该代理企业提供符合商务部令2005年第3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2)可以先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具体事宜可联系本厅发展处。电话:38819082)。获取进出口经营权后可自行申请出口自动许可证。

  21、最近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部分商品名称有进行过调整吗?

  答: 有调整。根据《关于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事》(商务部外贸司纺E函(2005)25号)的指示精神,经商务部外贸司与海关总署协商,拟
对商品代码为“6204620022”与“6204620029”所对应的商品名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商品编码为“6204620022”的商品名称为“其他棉制女式长裤、马裤(指女成人及7-16号女童长裤、马裤)”;
    (2)、商品编码为“6204620029”的商品名称为“其他棉制女童长裤、马裤”。
    对应此(2)项商品编码己经发出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请有关企业仔细查看其所对应的商品名称是否相一致,如商品名称有出入则到发证机构办理退换证。

  22、我省新增的打证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