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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签发工作中经香港转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发布日期:2005-3-1
发布文号:商配管便字[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3-1
发布文号:商配管便字[2005]3号
各发证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函(商务部外贸司纺E函[2005]26号),现将经香港转口和样品出口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香港的相关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在报关前须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1、凡最终目的地为香港的;或者最终实际消费地为欧盟和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但货物运抵香港并发生商业性交易的,需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香港”。
2、凡最终目的地为欧盟和美国并经香港转口的,《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证面“出口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欧盟”或“美国”。
3、对在香港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未在港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且最终目的地为非欧盟、美国的国家或地区的,无须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二、样品出口须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