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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申请除害处理、申报出境及申领证书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05-2-22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和2005年第4号联合公告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境前均应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珠海地区具有加施标识资格的企业(下称标识加施企业)
(一)珠海市浦检熏蒸消毒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号:001 公司地址:湾仔镇南湾南路4001号
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
服务电话:13431906996 13431906997
(二)珠海市世际木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登记号:002 公司地址:三灶镇斜尾村
除害处理方法:热处理(HT)
服务电话:7611661
二、出口企业获得除害处理合格木质包装的途径
(一)出口企业申请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1、拟作除害处理的材料准备:企业自行准备的木质包装应外观良好、无树皮、虫孔少。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2、需作熏蒸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出口企业一般应提前2天以上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其确认后方可向标识加施企业预约,或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代向标识加施企业预约,否则,标识加施企业不得接受其预约或实施除害处理。
3、出口企业预约除害处理时,应提供木质包装的规格、数量、拟输往国家或地区等情况。
4、出口企业在接收已加施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时,应对木质包装是否符合要求(黑色、清晰、处于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进行验收,并索要标识加施企业出具的:(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下称处理合格凭证)和(2)《处理结果报告单》。
(二)出口企业购买已加施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企业可直接向标识加施企业购买已加施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接收时应检查木质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黑色、清晰、处于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并索要标识加施企业出具的:(1)《处理合格凭证》和(2)《处理结果报告单》。
三、出口企业对已加施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的保存和使用
出口企业应对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质包装使用记录,使用量大的企业,还应建立专门的成品库,避免与同类材料混存。
四、木质包装的出境申报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可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连同货物一并在启运地或离境口岸申报,属单独申报并申领证书的,一般应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无需申领除害处理证书的,出口企业应凭《处理合格凭证》原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申报,属一次处理分批出口的,申报时由施检部门核销原件,核销完毕后,原件随最近报检的相关资料交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3、需申领除害处理证书的,除随《处理合格凭证》外,还应随附《处理结果报告单》。
五、其他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检疫和出证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