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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发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情况反映和商务部外贸司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要求,现将签发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经营者需撤换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英文证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换证手续,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 二、对经营者需申领2006年度设限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新证(不含OPT、OPA产品出口对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须由经营者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向部外贸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经营者需申领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的情况,并附经营者出运提单及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经外贸司审核批复同意后,各商务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其中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中文证书)不发放给经营者。 三、2007年仍可发放2006年度非许可数量限制的纺织品英文证书(包括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输欧盟丝麻制品产地证、输欧盟手工制品证、输土耳其纺织品产地证、输土耳其丝麻制品产地证),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 上述事项仅适用于2006年度已出运的纺织品。2007年度出运的纺织品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2007年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ОО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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