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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2006版)中部分纺织品计量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海关总署对2007年出口商品计量单位进行了调整,其中纺织品服装类产品三个海关编码(6005210000、6005440010、6005440090)项下的计量单位由2006年的"千克/米"更改为"米/千克"。为保证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在中国海关顺利报关出口,根据上述变化,我局对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2006版)中部分纺织品商品编码做了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31日16:00起,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发证系统(2006版)中,上述三个商品编码的计量单位由现在的"千克"调整为"米",和中国海关第一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二、纺织品出口经营者使用此前申领的、涉及上述三个商品编码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办理出口手续时,如在中国海关因计量单位原因出现不能顺利报关的情况,请发证机构及时协助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办理撤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事宜。
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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