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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与签发系统商品计量单位的通知(商配综函〔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在中国海关顺利报关出口,经商商务部外贸司,我局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与签发系统全部商品的计量单位调整为与现行海关总署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一致(涉及调整的商品税则号见附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发证机构在审核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申请时注意计量单位的变化并提醒有关纺织品出口经营者。
二、纺织品出口经营者使用此前申领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时,如在中国海关因计量单位原因出现不能顺利报关的情况,请发证机构及时协助纺织品出口经营者办理撤换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事宜。
附表:调整计量单位的商品税则号(请用鼠标右键点击"目标另存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