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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纺织品电子投标软件程序使用许可号及补交企业更名更码、最高投标量合并申请的紧急通知
一、请未更新电子密钥或未办理电子投标软件程序使用许可号的企业务必在4月11日下午6点前,按照《2007年度输欧、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附件5《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的规定,更新完电子密钥并通过“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录入企业电子信息,按照《电子投标技术操作指南》的程序,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从该系统上获得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放的“电子投标软件V3.0”程序使用许可号。企业电子信息中的海关编码必须与《协议招标公告》附件二中的海关编码一致。电子招标企业信息服务系统将于下午6点准时关闭。
二、对因以下三种情况: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而需申请最高投标量合并计算的,须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最高投标量合并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在4月11日下午6点以前将企业申请更改信息汇总,同时将电子数据和书面申请(以传真形式)发送至招标办公室。申请正本随后寄出,以备核查。
三、招标委员会将于4月11日晚上20:00-22:00将补办企业及申请更名更码或最高投标量合并企业的相关信息和投标条件添加到电子投标接收系统。4月11日晚上20:00-22:00,电子投标接收系统将临时关闭。22:00起,电子投标接收系统将恢复运行,补办企业即可按照有关公告规定进行电子投标操作。请投标企业注意上述技术调整安排,相应调整本企业的投标时间。
四、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督促当地相关企业抓紧时间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对逾期未补办完成或未提出更名更码、最高投标量合并申请的企业,招标委员会一概不予受理。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招标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