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 珠海渔女
协 调 指 导 咨 询 服 务
政 府 与 企 业 企 业 与 市 场 桥 梁 和 纽 带
当前位置 : 首页 > 宣传信息服务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7 10:38:30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文),认真落实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切实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对2013年出台的《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修订,制定了《珠海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并已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
管理办法
    
      珠海市商务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珠海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精神,认真落实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切实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下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措施》(珠府[2016]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商务局负责,并联合有关市商协会建设运作,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本办法所指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下称平台资金)为上述专项服务所设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平台资金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解决。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
  第五条  平台资金支持的对象:在我市注册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国有和民营等企业(下称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参加加工贸易内销展会的其他进出口企业。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评估和辅导:公共服务平台引入在省内运营良好的香港、台湾专业咨询机构(下称港台合作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评估或辅导服务,主要包括基本评估、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评估和辅导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学习和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与港台合作机构每年联合开展赴国内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典范企业学习,组织我市加工贸易企业高层参加,并结合企业实际进行现场专题授课,对企业参加人员学习培训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参加内销展会: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指定的加工贸易开拓国内市场展会,对企业展位费或差旅费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国家、省和市要求开展的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评估和辅导补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在申请日前2年内有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二)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以上企业;
(三)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或上年度税务部门统计内销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
第八条  申请参加学习培训、内销展会补助的企业,需在珠海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内销展会补助企业不得违反相关展会纪律。
第四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评估和辅导补助:申请参加评估或辅导的加工贸易企业,平台资金按三个阶段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补助:
(一)基本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辅导协议价的8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深入评估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专项辅导阶段,按企业与合作单位签署的专项辅导协议价的50%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每家企业参与评估和辅导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平台资金补助。
第十条  学习培训补助:赴国内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典范企业学习每年举办3-5期,分别委托有关商协会与港台合作机构联合策划承办,平台资金对参加活动的企业人员学习培训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期限2人以内参加,平台资金按相关费用的8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不超过80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内销参展补助: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参加国家、省和市指定的加工贸易内销展会,平台资金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或差旅费给予补助。
(一)参加珠中江商展会,对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60%的展位费补助,对特装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特装补助及60%的光地费补助。
(二)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对特装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特装补助,对参展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500元差旅费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省和市要求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决定资金安排计划。
 
第五章  资金申报程序和拨付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评估和辅导:
(一)企业与合作机构签订评估和辅导协议后,报市商务局备案,由企业先按协议全额支付辅导费用;
(二)接受基本评估和深入评估的企业,在评估报告完成后,向市商务局申报一次性资金支持。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与合作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
3.企业评估报告或辅导报告;
4.企业按协议支付费用凭证;
5.企业开户许可证。
(三)接受专项辅导的企业按辅导协议分阶段完成后,向市商务局分阶段申报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以第九条规定上限为准。企业申报资料同上条规定。
    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内销参展以及其它相关活动费用,按照当年预算金额和工作进度,由市商务局报市财政局审核下达进度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址:http://ywgl.zhcz.gov.cn)申报资金支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商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一)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编制资金
安排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二)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商务局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
进行审核,及时安排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取消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同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珠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平台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http://www.zhsswj.gov.cn/zwgk/zcfg/201608/P020170213345474836116.doc